第四十条

有效

本市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加强对中医药文献、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本市支持企业基于经典名方、名中医经验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新药研发,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品种,开展中医医疗器械和中药制药设备研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