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形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支持中医药临床教学、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基地建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