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传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津沽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