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产业、教育、科研、文化、交流合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