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中药资源保护与中药产业发展。鼓励大宗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保护和发展中药老字号,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中药企业和中药品牌,促进中医药全产业链发展。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装备升级、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推动中药生产工艺和流程标准化、现代化、智能化,促进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