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支持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康复服务,加强中医康复专科建设,提升中医特色康复服务能力。

市和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推广中医康复技术方法,市医保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康复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医康复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