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推广中医治未病技术方法。

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治未病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治未病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