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市和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推广中医治未病技术方法。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治未病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治未病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