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市和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推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在公共卫生服务中采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