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依法提供中医药服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本市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并按照规定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