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四条有效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其他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中医药服务的基本要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