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项目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传艺、讲学、艺术创作、学术研究、著书、出版等相关活动;(二)依法有偿提供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三)参加有关活动取得相应报酬;(四)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补贴;(五)其他与民族民间文化相关的权利。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