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某项民族民间文化项目技艺;

(二)在自治县境内具有广泛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或资料。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