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项目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展示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收集整理并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相关资料和实物,保护建(构)筑物、村寨、场馆及相关场所;(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民族民间文化调查等活动,参与公益性宣传;(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