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项目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展示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收集整理并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相关资料和实物,保护建(构)筑物、村寨、场馆及相关场所;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民族民间文化调查等活动,参与公益性宣传;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