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项目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讲学、艺术创作、学术研究、著书、出版等相关活动;

(二)依法有偿提供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三)参加有关活动取得相应报酬;

(四)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补贴;

(五)其他与民族民间文化相关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