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项目名录。符合下列条件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评审、公示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保护项目名录:(一)具有突出历史、文学、艺术、科研价值的;(二)具有地域特点、民族特色的;(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四)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五)具有传承利用价值的。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