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项目责任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二)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三)具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