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项目名录。符合下列条件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评审、公示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保护项目名录:

(一)具有突出历史、文学、艺术、科研价值的;

(二)具有地域特点、民族特色的;

(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

(四)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

(五)具有传承利用价值的。

Local Regulations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