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窗口行业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