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测评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