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