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