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