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饲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饲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