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