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青少年文明行为习惯养成的教育。

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法治和德育范围,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