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青少年文明行为习惯养成的教育。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法治和德育范围,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