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文明交通宣传教育,逐步健全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常态化,依法、及时制止不文明交通行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