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娱乐、集会、健身等活动应当在指定区域进行,具体区域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指定。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