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和投诉,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