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和投诉,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