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