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实施表彰、奖励、优惠的重要参考。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