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重点治理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搭设灵堂、摆放花圈挽幛、悬挂横幅、违规停放遗体,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服务的行为。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