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经营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开办网吧、电子游戏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成年人性用品商店;

(三)其他不文明经营行为。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