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经营行为:(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开办网吧、电子游戏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成年人性用品商店;(三)其他不文明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