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重点治理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一)在指定区域外,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娱乐、集会、健身等活动;(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进行商业促销活动;(三)工作日12时至14时30分和22时至次日8时期间以及法定休息日,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小区或者住宅楼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四)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