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婚丧、祭祀行为:(一)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婚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借婚姻索取财物;(三)以办理婚庆、丧葬为由堵塞道路交通;(四)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纸钱、焚烧祭品;(五)在林地、风景区焚烧香火纸钱等丧葬、祭祀物品;(六)其他不文明婚丧、祭祀行为。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