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婚丧、祭祀行为:

(一)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婚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以办理婚庆、丧葬为由堵塞道路交通;

(四)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纸钱、焚烧祭品;

(五)在林地、风景区焚烧香火纸钱等丧葬、祭祀物品;

(六)其他不文明婚丧、祭祀行为。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