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养犬行为:

(一)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二)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

(三)不及时清除或乱扔犬只排泄物;

(四)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

(五)乱扔犬只尸体;

(六)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