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交通行为:(一)机动车随意变道、加塞,不礼让行人,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向车外抛掷物品,违规停放;(二)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越线停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三)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四)不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五)其他不文明交通行为。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