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交通行为:

(一)机动车随意变道、加塞,不礼让行人,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向车外抛掷物品,违规停放;

(二)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越线停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

(三)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四)不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五)其他不文明交通行为。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