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条有效重点治理下列影响公共环境行为:(一)随地吐痰、大小便;(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塑料制品等垃圾;(三)不按照规定排放污水;(四)在建筑物、设施设备上擅自刻画、喷涂、张贴广告,在居民小区内擅自发放宣传品;(五)其他影响公共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