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弘扬社会正气,鼓励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