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车站、机场、医疗机构、学校、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自觉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