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培育、传承和弘扬以敬老爱幼、助残、家庭和睦、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