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倡导不食用狗、猫等未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