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含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以及物业服务人交接工作的指导监督;(二)指导和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做好业主自治组织筹建、业主委员会换届及日常工作的监督;(三)负责对物业服务人的日常监督及信用信息核查管理;(四)指导和协调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六)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