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三)指导、协调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