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含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以及物业服务人交接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指导和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做好业主自治组织筹建、业主委员会换届及日常工作的监督;
(三)负责对物业服务人的日常监督及信用信息核查管理;
(四)指导和协调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