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业主共有资金;

(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共有物业用途;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四)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

(六)损害业主利益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