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限制业主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