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业主共有资金;
(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共有物业用途;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四)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
(六)损害业主利益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