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鼓励并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发展。

涉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合作社和涉旅行业协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经营活动提供协调和指导,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旅游产业发展的建议,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