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及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加强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旅游执法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整合公安、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旅游投诉进行联合处置,完善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受理和查处旅游投诉案件。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