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所在区域位置、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以及资源承载能力,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协调相关关系,并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作出规定。空间管制的强制性要求应当在规划成果中明确标示并独立成篇。

省会城市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在甘及省上单位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县城、镇、乡的规划要立足县、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地域特色,并为周边农村生活、生产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